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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被帮人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1-12-17 11:24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

  路过工地被叫住帮忙扶电杆,不料电线杆突然掉下,并砸伤帮工人的右足并致7级伤残。近日,新田县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帮工人张某一次性赔偿帮工人李柏生经济损失费人民币69815.97元。

  被帮工人张某是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位于新田县新圩镇道塘村中的一根低压电线杆因修建年限长,影响了包括原告李柏生、被告李元军等该村部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便于出行,方便生产、生活,由被告李元军牵头找到了与其熟悉的在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被告张某,要求对该电线杆进行撤迁。并由被告李元军将其及与其他村民共同集资的2600元人民币撤迁费交与被告张某。3月22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其铲车与其子来到了施工地点,并由被告张某在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圩供电所配电房内关闭了电源开关,爬上电线杆对其线路进行拆迁。在施工过程中,因吊动电线杆时捆扎不平衡,驾驶铲车的被告张某便喊路人帮忙。听到被告张某在喊人帮忙,正好从此路过的原告李柏生便上前帮忙扶持电线杆的根部。不料电线杆突然掉下,并砸伤原告李柏生的右足。因原告李柏生伤势严重,当日被送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9日,原告李柏生的伤情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柒级伤残等级。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未将被告李元军等人要求撤迁电线杆的意思告知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新圩供电站,并将被告李元军等人交纳的撤迁费用私自占有;在实施撤迁电线杆的过程中,被告张某又未经设施产权人同意和电力监管机关批准,亦未经被告新田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新圩供电站指派,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关闭电源、撤迁电线杆,在吊动电线杆时因捆扎不平衡,喊人帮忙,又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帮工人原告李柏生前去帮忙不幸被砸伤右足,构成柒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 周利双 邓晓胜 桂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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