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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的责任划分

2011-12-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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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

  邻人有难,出手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在帮忙中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12月6日,二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同村人帮忙致使帮工人受伤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6月,村民荆某常年在外地打工,眼见儿子已经长大,要娶妻成家,就决定拿出多年的积蓄,拆掉自家老房翻盖新房,邻居侯某自发前来帮忙,侯某在挖墙角时,因事先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荆家的旧墙突然倒下并砸伤。侯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左颞叶及左颞枕叶交界区脑挫裂伤,并伴有多处骨折。此后双方因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发生分歧,侯某将荆某告上法庭,要求荆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期间侯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侯某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9000元。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无偿为荆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侯某为荆某拆除旧房,荆某没有明确拒绝,在帮工过程中,荆某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侯某砸伤,荆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当预见拆除旧房存在的风险,但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荆某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荆某对侯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7 800元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其与雇佣关系不同的是,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从事从属性劳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本案中,侯某系义务帮工人,荆某系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双方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基于被帮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帮工过程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发生帮工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使帮工人有一般过失的,被帮工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是不收取报酬,没有收益,应此帮工活动中受伤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侯某在扒房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没有预见,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然作业,致其受伤,应当认定对其自身损伤也有过失,故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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