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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坠楼身亡 分责任赔偿

2019-06-05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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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作为发包人的业主由于对承包人资质审查不严格,将自建楼房贴外墙瓷砖工作发包给没有响应工程资质的本地包工头,导致小工不慎坠楼身亡,业主和无资质包工头应当对受害人家属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姜某组织了一个为本地农户承建住房的无建筑资质工程队,受害人周某在工程队中承担泥瓦匠的工作。被告素某在建自家住宅房时,将外墙贴砖工程发包给被告姜某的工程队。当日,因中午在被告素某家吃饭时喝了酒,周某在被告素某家的二楼阳台外侧贴瓷砖时不慎从八脚梯上摔下,当场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无效身亡。事后周某的亲属同两被告就周某死亡的赔偿事宜交涉不成,即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受害人周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姜某作为雇主对受害人周某在工作过程中饮酒的行为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己饮酒后登高工作,是对自身安全的疏于关注,故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被告素某作为发包人在发包前不严格审查承包人施工资格,将房屋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姜某,应对被告姜某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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