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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被撞伤 校方赔偿7万

2019-06-05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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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学生在课间活动时被撞伤,学校应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9岁小学生小新(化名)在课间操跑步期间被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其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日前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学校赔偿7万余元。

  小新的法定代理人称,去年12月3日上午课间操,小新在学校操场上锻炼,在弯腰系鞋带起身时,被后面跑过来的同学撞倒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并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新右肱骨髁骨骨折。出院后,家长曾找学校索赔但遭到拒绝,因此诉至法院索要8万余元医疗费及精神赔偿。庭审中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了家长并送医院治疗,却未能找到那名撞倒小新的学生。治疗过程中,学校多次派人到医院看望,已尽到校方的义务。校方认为,此事是一个意外,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审理中,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新骨折致右肘关节运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小新在学校组织的课间操活动中被其他同学撞倒致伤,学校对此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对小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小新方面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小新年纪尚小,此次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学校应当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新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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