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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被熏倒 管理方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5 03:56
导读: 环卫工李某下到过滤池帮助打捞期间钩子时,因沼气中毒而亡。李某家人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城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管理队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在垃圾中转站过滤池打捞挂钩时,李某被沼气熏晕,后因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单位支付14万余元费用后,昨日,又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支付死者家属费用共计46万余元。

  今年6月27日,在郑州市一垃圾中转站,因抽水用的钩子掉进该垃圾中转站的过滤池里,往垃圾中转站运送垃圾的李某下到过滤池帮助打捞期间,因沼气中毒晕倒在过滤池中,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间,负责管理该垃圾中转站的郑州市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先后支付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共计 14.3万元。

  李某身亡后,其父母、妻子和3个子女认为发生事故的垃圾中转站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且其工作人员也没有警告和保护李某安全地实施打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与李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郑州市某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的主管单位,因疏于管理也应该对事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是,李某的家属6人遂将两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5万余元。

  被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辩称,他们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为成年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被告城市管理执法局则辩称其与本案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应为本案被告。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垃圾中转站工作人员对过滤池中的沼气可致人中毒这一情况应有充分的认识,但其要求李某帮忙下过滤池捞东西时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和注意义务,致使李某在过滤池中中毒且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被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系该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单位,故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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