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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上摔残 老太要求赔偿

2019-06-0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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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沙93岁的陈娭毑乘坐公交车时。因在车子行驶中换座位而摔伤,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残疾金、伙食费等6万余元。

  93岁的陈娭毑身体一直挺硬朗,没有老伴和儿女的她,总是上午一个人出门坐公交车去买菜。去年7月1日 9点半,陈娭毑又一个人搭乘公交车出门买菜回家。回家途中,娭毑在车辆行驶时,起身换位置,走到一半摔倒在车厢里。公交公司为此垫付了10多万元的医药和护理费。经过1年多的治疗,娭毑出院了,可至今也没办法自理生活。娭毑近日把涉事的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残疾金、伙食费等6万余元。此案于上周在长沙市雨花法院开庭审理。

  行驶途中娭毑换座摔倒

  受伤前,虽然93岁了,可陈娭毑一直都是一个人生活,每个月有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她过得还不错。由于坐公交车免费,陈娭毑喜欢在上午上班高峰后,一个人提着袋子,坐几站公交车去买菜。

  事发当天,陈娭毑也是一个人出门。当时正是夏天,上车时,她坐的位置没有太阳晒,9点半,车辆经过浏城桥附近时,太阳晒到了她座位边。于是,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她站起身,准备换到另一边没有太阳晒的位置上。刚走了几步,因为行驶中车辆晃动,她摔在了地上。

  90多岁的陈娭毑这一摔摔得不轻,当时就站不起来了。经过医院检查,她右下肢骨折。经过鉴定,她的损伤已经构成六级伤残。她在医院治疗了1年多才出院。

  事发后娭毑行动不便

  事故发生后,在陈娭毑治疗的一年多时间里,公交公司先后垫付了12万元的医药费和2万多元的护理费,直到两个多月前娭毑出院回家休养。

  本来生活能自理的陈娭毑现在只能坐在轮椅上,靠侄女照顾,这让老人有了诸多不便。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陈娭毑安全送到约定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陈娭毑受伤后,公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为此,陈娭毑多次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都协商无果,老人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万余元。

  辩论焦点: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

  由于行动不便,陈娭毑没有到庭,原被告席坐着各自的代理人。双方在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陈娭毑的代理人认为,这个案子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湖南省高院的意见,陈娭毑的情况可以适用工伤鉴定。

  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认为,陈娭毑乘坐公司的公交车摔伤,公交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做到了基本的义务。陈娭毑做的司法鉴定,引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这是对工伤患者和职业病的伤残程度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可陈娭毑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就算要做伤残评定,也只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同时,陈娭毑坐公交车摔倒,是因为陈娭毑自己换座位导致的,不是公交司机的过错造成的。而且陈娭毑已经90多岁了,有监护人,不能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陈娭毑申请的赔偿清单里面的数额、项目,公交公司都不认可,因为不能证明是公司过错造成事故。

  最后,陈娭毑的代理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表示,不肯接受调解。目前,该案已经开庭,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老年人坐车最好是结伴而行或者有子女陪着。如果距离很近,老年人最好选择步行,既锻炼身体,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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