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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训摔伤 学校担主责

2019-06-0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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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问:

  陈女士的女儿彤彤今年考上某重点中学,前不久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军训。训练的第二天下午,彤彤在站军姿时晕倒,摔在水泥地上,造成下颌骨骨 折,至今仍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学校除最初入院时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外,未再给付其他赔偿。学校有关领导表示,彤彤在训练时晕倒是个人身体原 因,晕倒后摔伤属意外事件,事发后学校已经第一时间将她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说法对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学校应否承担 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管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彤彤晕倒虽为其个人身体原因所致,但军训本身训练强度较大,学校应当对学生在训练中因特殊体质、身体不适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有所预见并采 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对学生摔伤的情况未能预见,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管理上存在过失和疏漏,应当对彤彤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彤彤本人在感觉身体 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教官汇报,避免伤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彤彤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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