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民葛某(化名),搭乘李某(化名)的“野三轮”到该市安居区某公司去办理业务。“野三轮”刚进入公司院坝时,一条野狗(无主狗)追撵上来,“野三轮”倒地,造成葛某双脚多处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葛某的伤,应该谁来买单?日前,在安居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协议:三方均有责任;公司赔偿2.4万元,“野三轮”司机赔偿1.8万元。
野狗撵三轮摔伤乘客
今年1月的一天,葛某准备到安居某公司去办理业务。他叫停一辆“野三轮”(系电瓶车),在讲好6元钱的价格后,坐上了这辆“野三轮”。“野三轮”刚进入该公司院坝,一条狗就追撵上来。“野三轮”司机李某吓得惊慌失措,电瓶车一下就翻了。葛某摔倒在地,大腿等部位发生骨折。而那条肇事的狗一下就跑了。后来谁也不清楚这条狗是谁家的。葛某事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该哪个来承担责任?李某和该公司相互推诿。双方相互争执无果,葛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该公司告上安居区法院。
赔偿谁来担闹上法庭
在庭审中,葛某称:自己到这家公司办事,该公司就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办事环境,无主狗跑进公司,说明公司管理上有漏洞,该公司难辞其咎;同李某讲好价格后搭其车,李某应将乘客安全拉到目的地,故李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李某辩称:这家公司院内的狗追撵电瓶车,自己是为了紧急避险才造成三轮翻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安居某公司则认为:肇事的狗不是本公司饲养,公司对葛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都有责各有赔偿
安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狗追撵电瓶车给李某心理上造成现实的恐惧威胁而发生电瓶车开翻,电瓶车开翻又致葛某受伤;安居某公司对进入其公司的人、物负有管理的职责;由于没有预见和消除狗带给他人的危险,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失,因此公司有一定过错,“既然公司否认是饲养者,那就对确认狗的饲养者负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管理人的公司应当赔偿葛某的医疗费用。”
法庭还认为,另一被告李某,没有经过专业的驾驶培训,在发生一定的危险因素就慌手慌脚,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还认为,葛某在正常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被出现在公司院内的狗追撵致伤,但是葛某明知李某没有资质从事电瓶车营运而乘坐,自身也有过错。
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2.4万元,“野三轮”司机赔偿1.8万元。昨日,办案法官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该公司和李某已经履行了这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