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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流产 索赔宜家

2019-06-0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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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姜某将广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办公室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超标,导致其不幸流产,要求宜家赔偿各项费用105801.91元。

  9月22日,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姜某和广州某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家公司”)对簿公堂。姜某在广州某家公司工作整整五年,曾任某家产品修复部经理,去年33岁的她怀孕后意外流产,请专业公司检测发现她所工作的办公室内甲醛超标,认为这是导致胎儿流产的原因。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争辩,仅证据质证就消耗大量时间,直到下班时间仍未结束。最终,法院宣布暂定于10月27日继续开庭审理。

  33岁怀孕遭遇流产

  2005年12月,姜某通过招聘进入广州某家公司产品修复部任主管,半年后升任部门经理,成为中层管理人员。去年4月,已经33岁的她受孕 ———事实上,2008年,她曾计划外怀孕,但因为当时感冒吃了药,进行了人流手术。作为33岁的孕妇,姜某说她这次格外注意,没想到当年5月27日,她到医院做孕检时发现孕酮降低,并在当晚伴有出血症状,确诊为先兆性流产,随后开始保胎治疗。虽然采用各种调理方法,但7月1日还是不幸流产,次日被迫进行清宫手术。

  姜某说,失去孩子让她格外伤心,当医生询问她有没有接触过甲醛等有害物质时,她才知道流产与甲醛等有关,进而联想到工作环境。

  姜某出示照片说,她所工作的产品修复部主要负责处理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和损坏的货品。2010年11月10日,姜某委托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对她所在办公室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让她感到震惊———她所在办公室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超标。她递交给法院的这份检测报告表示,她所工作的产品修复部办公室空气中甲醛含量检测值为0.11m g/m 3,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0.10m g/m 3的标准限量。

  遭终止合同愤而起诉

  姜某说,去年11月24日,广州某家公司向她下发《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她与公司200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当年12月4日到期,鉴于她当年6月13日开始休病假,最迟于2011年1月2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姜某认为,这系列行为与她找专业公司对办公室空气环境进行检测有关。内部沟通未果,今年5月,她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广州某家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801.91元,同时希望某家对此事进行道歉。

  管辖权异议遭到驳回

  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姜某还向广州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她表示,广州某家公司在其尚在医疗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工资、奖金等共计92541.6元。

  对此,广州某家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们表示,姜某向法院的主张属于劳动合同争议范畴,应以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姜某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就同一劳动关系另行提起法律诉讼。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驳回广州某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自然流产O R主动流产?

  在法院庭审中,某家方面提出,姜某已经33岁,平日里生活方式并不健康,而这些均可能对生育造成不良影响。她的流产是主动选择的人工流产。

  检测报告是否权威?

  姜某委托深圳高迪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她所在办公室空气中甲醛含量为0.11m g/m 3,超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限量(≤0.10m g/m 3)。

  庭审中,广州某家家居有限公司对深圳高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权威性提出质疑,认为检测结果并不能作为庭审依据。“某家集团采用同一家公司(深圳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关联公司做室内空气检测的事实,证明某家集团本身认定该机构检测的权威性!”姜某说。

  虽然姜某提供了2010年3月深圳高迪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家公司深圳代表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广州某家公司仍以姜某一方不能拿出原件为由,予以否认。

  甲醛无处不在?

  某家公司还提出,甲醛对生殖的影响并未得到科学验证,原告在胎儿停止发育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流产,显示其流产与工作场所甲醛的含量无关,且因为甲醛在自然及社会含量中广泛存在,原告在工作场所之外存在大量接触甲醛的途径及机会,工作场所并非原告接触甲醛的唯一途径。

  某家公司还出示证据称,姜某在某家工作期间,某家公司先后有多位女员工正常怀孕分娩,“证明被告场所的甲醛含量与原告流产并无因果关联”。(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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