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赔偿时应当增设“精神赔偿”项目。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自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孙运时作审议意见报告,他介绍,自《条例》实施起至2011年1月,在上海发生的2506起学生伤害事故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占 18%,其余均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近年来,上海逐步建立起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并引入商业保险,完善多方参与的事故处理机制。
孙运时表示,《条例》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条例》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上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因此要进行修正。(相关内容请参考本报9月14日报道《死亡残疾赔偿均为636760元》)参与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调均表示认可,但不止一人提出:能否在《条例》规定的伤害赔偿基础上增设“精神赔偿”?
同样的问题,在上周举行的草案解读会上就有委员提出,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回应,精神赔偿的问题在2001年《条例》制定过程中就有过研究,考虑到中小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以硬伤为主,对精神损害不多;同时,肢体上的伤害比较容易认定,而精神损伤的认定和赔偿既缺乏理论参照,又缺乏实践标准,最终没有将其列入。此次《条例》修正,基本也是止步于上述难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表示,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有相应规定,建议上海作进一步的研究。
此次分组审议中,朱言文委员说:“赞成增加精神赔偿,而且我认为,精神赔偿不光针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学生,重度伤残学生也应获得一定的抚慰金,因为伤残同样会给孩子家属造成精神创伤。”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延照则认为,精神抚慰方面的内容不需要加入条例。他指出,从实际操作来看,精神抚慰金如何定量,尺度很难把握:“我建议,教委在处理具体事故时,对受害者家庭可以进行实际上的精神抚慰,但不一定以‘精神抚慰金’的法定名目作补偿,补偿费用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