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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就医坠亡 医院不担责

2019-06-0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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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莫某凌晨到医院候诊,凌晨3时许从医院六楼坠落身亡。莫某丈夫庞某起诉要求院方赔偿248116.3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莫某之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女子莫某凌晨从医院门诊大楼六楼坠下身亡,其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宝安法院一审认为医院与莫某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莫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昨天进行二审。

  凌晨就医突然坠亡

  原告庞某称,妻子莫某于今年3月8日凌晨进入光明医院候诊,至凌晨3时许,从医院门诊大楼六楼顶坠下一楼草坪上,后抢救无效死亡。

  庞某认为,医院对楼梯、楼顶的出入口管理不善。医院只在一楼梯口安装了摄像头,对二楼至六楼顶没有进行监控管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莫某坠楼死亡。庞某说,妻子坠楼死亡与医院的楼梯、楼顶的安全管理不善存在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赔偿248116.32元。

  医院认为系自杀行为

  光明医院方面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莫某死亡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莫某并没有在光明医院挂号就诊,双方并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光明医院出具了《关于光明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等证明医院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该医疗大楼的六楼天台安全围墙还进行了增高加固,增高后安全围墙的高度达到180厘米。如果莫某于天台安全围墙内侧边缘行走,不存在不慎失足坠楼而亡的情况。因此,死者是自己攀爬上安全围墙纵身跳楼而死亡。院方认为莫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医院及工作人员无任何关系。

  一审不服原告上诉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对莫某之死已尽到了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与莫某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对莫某之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宝安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诉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死者亲属一方坚持认为,莫某虽未办理挂号手续,但她已经接受医院工作人员的安排,在观察室病床上躺下休息候诊,光明医院的行为显然属于接诊行为。但医院方面坚称,莫某和医院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医务人员接待过莫某。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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