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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伙伴溺亡 家属获赔

2019-06-0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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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西玉林的小韦因营救落水的伙伴丘某而溺亡。法院审理认为丘某未对小韦构成侵权,判处丘某支付补偿金5.5万给小韦家属。

  7岁的小韦与玩伴丘某烨一起到江边玩水,丘某烨不小心滑倒在水中,大呼救命,小韦急忙伸手去拉,结果自己也掉入水中,溺水而亡。近日,玉州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该起人身损赔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受益人丘某烨、丘某夫、王某支付适当的补偿金55000元给见义勇为方(受损方)韦某、朱某。

  原告韦某、朱某(系小韦父母)与被告丘某烨 、丘某夫、王某(系丘某烨父母)都是居住在玉林市某小区,双方是邻居关系。2011年1月16日下午 ,原告朱某发现儿子小韦不见了,经多方寻找仍不见踪迹,便于当晚到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步了解,于17日凌晨找到丘某烨,丘某烨说出他与小韦下午在银泽庄门口玩了一会后,就叫小韦一起到后门的江边玩水。在相互泼水时,他不小心滑倒在水中,于是大呼救命,小韦急忙上前伸手去拉,结果自己也落入水中。最后丘某烨自己爬上岸,上去后看见小韦沉入水中。然后丘某烨就自己回了家,却不敢把事情告诉家人,待到小韦的家人寻来时才把小韦掉入水中的事情说出来。原告认为被告丘某烨是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对一起玩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韦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且是由于小韦是因救助丘某烨才落水,丘某烨上岸后既没有救助小韦也没有向路人呼救,致使小韦溺水死亡。丘某烨对小韦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因小韦的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43171元中的50%,扣除被告已经赔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166585.5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丘某烨幼时曾因病大脑受损, 2009年5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医院测验,总智力比同龄99.9%的人差,各种能力均远低于同龄人水平,平时的学习成绩也极差。

  法院认为,小韦在与丘某烨玩水过程中,因救助落水的丘某烨导致溺水死亡,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原告认为被告丘某烨对小韦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损害,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要求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必须有不法侵害人及其加害行为导致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本案中被告丘某烨并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不能适用损害赔偿。原告还称被告丘某烨作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小韦负有保护义务,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而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小韦是因救助丘某烨才溺水死亡,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丘某烨作为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对赔偿权利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被告辩称本案属于道德范畴,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等亦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见义勇为人的受害补偿应以被告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补偿金额法院认为以60000元较为适宜,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还应补偿55000元。另外由于见义勇为案件不存在非法侵害,不符合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要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丘某烨、丘某夫、王某支付补偿金55000元给原告韦某、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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