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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找回公道获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23:18
导读: 中学生马某和高某在河里溺水而亡,查明是采沙留下的沙坑导致溺亡原因,法院判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赔偿近三十万元。

  7月27日,记者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安图县两江中学学生马某和高某在富尔河溺水而亡,家属状告水利局和挖沙业主负没有危险提示责任,原告胜诉,获赔298249元。

  去年5月22日中午,安图县两江中学学生马某和高某在富尔河畔挂鱼,马某为救失足落水的高某,不幸殒命。据当地人讲,以往富尔河平均水深只有1米多,一到夏天,大人孩子都到河里游泳纳凉。马某、高某几个孩子挂鱼的地方水流较缓,没有急涡,为什么两个孩子会出事呢?孩子的妈妈提出疑问,她决心为孩子讨个公道。

  悲痛时刻律师来帮忙

  孩子的家人有了希望

  马某的溺水而亡使母亲钟某英几乎精神崩溃。延边求是法律事务所主任马某得知马某救人的事迹后非常感动,从延吉赶到安图看望钟某英,希望能帮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经过详细了解,马某觉得导致马某溺死的主要原因与河内的沙坑有重要关联,于是建议钟某英通过法律手段讨个公道。由于家境贫困,再加上丧子之痛,使原本体弱多病的钟某英一病不起,她委托马某代其诉讼,马某又联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张某东、赵某浩两位律师,免费为钟某英打这场官司。

  从2010年5月末开始,马某和张某东、赵某浩开始了艰难的取证。由于沙坑所有人不某,三人只好从周围群众入手,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事发当时,该处沙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马某等人找到了安图县水利局。

  经查询,终于找到该处沙坑的主人潘某和臧某。其间,马某往返安图、延吉两地四五次,终于取得证据,某确了诉讼主体。

  挖沙后沙坑没设警示标志

  孩子家长获赔近三十万元

  2010年6月,马某之母钟某英将在富尔河挖沙坑的潘某、臧某及负责河道管理的安图县水利局告上法庭。潘某和臧某是事发地采挖沙子的承包人,两人于 2005年6月与安图县河道堤防管理站签订承包合同,期限为当年年底。2006年年末潘某退出,沙场归合伙人臧某所有。后该承包合同到期,臧某虽不具备开采的合法手续,但仍继续在该河道内挖沙,并形成深坑,一直没有及时回填。直至马某溺水身亡时,该段河道附近始终没有竖立任何警示标志。

  经过庭审,安图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潘某、臧某作为发生事故河道的采沙承包人,在其采沙结束后应及时将其采沙过程中在河道内形成的沙坑进行平整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其所遗留的沙坑是导致高某掉入沙坑溺水、马某在救助高某时不慎溺水而亡的主要原因,二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安图县水利局作为采沙工程的发包方,在潘某和臧某承包期结束后,未及时对采沙场地回填进行验收及监督,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潘某、臧某赔偿钟某英298249元,安图县水利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过后被告方提起上诉

  7月27日,记者了解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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