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泰和县冠朝镇胡某发两兄弟所有的店面突然发生火灾。大火逐渐蔓延扩大,导致旁边一家钢材店的肖某被大火烧伤。
经勘查,造成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是胡某发兄弟店面前堆放的大量可燃物,店面之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隔断物隔开。
肖某被烧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药费13578.44元。经司法鉴定,达伤残十级。因双方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胡某发两兄弟的房屋起火,引发火灾,烧伤了肖某,因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是胡某发兄弟俩房屋内堆放了大量的可燃物,店面之间没有采取有效的隔断物隔开,故火灾的产生是胡某发兄弟防范不当的过错,由此产生对肖某的伤害结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胡某发两兄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3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