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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被判赔33万

2019-06-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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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闫某在人行道上碰到一根漏电的电线杆后触电身亡,其母亲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后,判决电力公司赔偿闫母33万余元。

  2009年8月15日,闫某走至通州永顺镇物资学院路润福汽车养护中心门前时,意外触电身亡。尸体倒在电线杆附近,与一根铁管接触。事发后,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闫某的死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事发原因是套有铁管的那根电缆线的地下部分外皮破损,导致该电缆线及外边所套的铁管带电,电压为 380伏。

  因电线杆及电缆线附近均未设置防护装置或悬挂警示标志,去年10月,闫某的母亲将电力公司起诉。市电力公司称,事发前,该公司刚进行过线路例行检查,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闫某自身有过错。且本案是低压触电,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压触电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查明的情况,虽然闫某所触电的电压为380伏,不属于高压电,但造成事故的电力设施位于行人较多的人行便道上,市电力公司却未在该电力设施附近设置防护装置或悬挂警示标志,且地下电缆线因破损漏电导致该电力设施带电,电力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380伏的电压足以致人伤亡,这一带电的电力设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电力公司作为产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市电力公司赔偿闫某母亲丧葬费等30万余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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