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4岁的何某是江苏南京合区新篁镇汉塘村人,因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何某的父亲患有精神病,平时由母亲顾某照顾。去年7月17日,何某回到家中。当晚,何某突然跑到顾某房间里胡言乱语起来,还要打她。顾某见儿子情绪激动,连忙跑出了家门。何某见状随手拎了把菜刀追了出去。出了家门,何某才发现母亲不见了,怀疑母亲躲到了邻居王某家,便一脚踹开了王某家的大门,操起菜刀就将王某砍死。
顾某见儿子杀了人,赶忙报警。经司法鉴定,何某在作案时系短暂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久他便被释放。
去年12月,受害人王某的家人将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何某及其父母告到六合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8万元。王某家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顾某表示,何某平时很正常,否则也不可能一直都有工作,她并不知道儿子有精神病。而且,在案发时,她已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并及时报警。此外,顾某称,何某的父亲患病多年,是低保人员,自己也没有工作,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巨额的赔偿。不过,何某是有财产的,有房子3间。
法庭辩论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顾某不同意。法院将择日宣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