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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孩触电受伤获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19:44
导读: 12岁男孩陆某因想爬上高压电杆上去掏鸟窝,触电跌下受男伤。陆某家属认为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该赔偿损失。法院经二审后支持了家属的请求。

  去年,广西藤县12岁的陆×看到所在村子公路边山坡的10千伏高压电杆顶上有鸟窝,就从电杆的地拉线处攀爬上电杆,不慎触电受伤跌下,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两万多元。随后,陆×及其家人将电杆的产权所有者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然而,陆×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理由是其作为已年满12周岁的学生,智力发展、接受知识程度理应认识到高压电的危险性,而擅自攀爬高压电杆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存在过错,其监护人也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陆×家属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高压电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人不承担民事原则。案件中,陆×在损害发生时仅年满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其攀爬高压电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攀爬高压电设施的后果并不明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的故意。因此,电力设施产权人无论在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外,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高压电杆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该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多起电业线路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赔偿案件,在审理中涉及高压电线的案件均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受损害行为人存在一些客观上的过错,也应得到更多保护;低压电线则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虽然如此,法官提醒市民群众,切勿随意靠近危险电力设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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