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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六年前枯树伤人案

2019-06-0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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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女士六年前途经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山红泥沟时,被路边坠落的树枝砸成高位截瘫,法院判决相关单位赔偿85万元,王某不服仍提起上诉。

  事件回放

  树枝坠落 砸残路人

  2004年7月22日下午,天水女子王某萍从租住处出门去上班,途经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山红泥沟时,路边一棵大树上坠落的树枝将其砸倒在地,导致其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因此,王某萍将与枯树有关的单位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及兰州市园林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城关区法院一审判令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赔偿王某萍各项费用约25万元。宣判后,王某萍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底,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赔偿王某萍各项费用约38万元。对此,王某萍认为伤残等级鉴定与事实不符,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变为一级伤残。 2008年,王某萍向兰州市中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及兰州市园林局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等11项共计312万余元。2009年9月,兰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书,将此案发回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次一审

  判赔原告84万元

  2010年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王某萍认为,受伤后她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存在终生医疗和护理依赖,高额的医疗费、护理费、基本维持费、康复费等费用使其无法承受,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383万余元。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致伤王某萍的树木系散生树木,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作为该树木的产权单位,负责城关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树木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预见并及时排除,但其未对存在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王某萍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承担赔偿费用的70%;按城关区绿化工作责任划分,五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树木的日常管护工作及责任落实工作,但其未尽到管理之责,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所以应承担赔偿费用的30%;兰州市园林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园林绿化工作,对致伤王某萍的树木不具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与损害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干系,故其不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万元,驳回王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萍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该案发回重审后,近日城关区法院再次一审判决赔偿原告84万元;原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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