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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骚扰 可索精神赔偿

2019-06-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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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报道:在某电子公司工作的邢小姐不断收到同事张某的骚扰短信。据邢小姐说,张某用手机发送淫秽性的彩信,还有具有侮辱性、威胁性的短信,这些内容不仅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隐私,而且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已经影响到家庭关系。

  邢小姐已经多次警告张某停止骚扰,不然就报警,可是张某却嚣张地说不会停止骚扰,直到将邢小姐的家庭破坏为止。于是,邢小姐到派出所报了案,并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邢小姐想问:“张某的骚扰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可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解答: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说,在邢小姐一案中,张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邢小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发送淫秽性短信使邢小姐产生心理反感,侵扰了邢小姐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其担忧、不安,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  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张某应承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张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邢小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所以法院对于邢小姐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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