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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市民怒告韶关市始兴县住建局

2019-06-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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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林女士在用手机拍摄韶关市始兴县城管队执法时,被执法队员将手机损坏,并致使林女士受伤。

  韶关市始兴县城管大队人员在执法时,发现群众林女士在用手机拍摄照片。城管人员遂上前制止,被拒绝后发生争执。其间,林女士被两名城管人员强行推离现场摔倒在地造成轻微伤,其手机被夺去后损坏。林女士一怒之下遂将始兴县城管大队的上级单位始兴住建局告上法庭。昨天,始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手机拍照成导火索

  据法庭调查,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赶到了现场并对4名目击者进行了笔录。

  据这些证人的证词,事发于去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当时在始兴县文化路,该县城管大队的一批执法人员正在对街边卖西瓜的数名流动商贩进行现场处罚。其中一名商贩不愿接受处罚,在城管人员欲扣压其西瓜时,该商贩舞动手中的水果刀。城管人员在制止该商贩的过程中,发现现场有一名女子用手机在拍照。

  一名证人向警方作证:“我看到有城管人员上去问她拍什么,那个女人说:‘我拍我的,关你什么事?’城管就有2个人上去站在女人的旁边,一人拉住她一只手,向后拉,硬是将那女人的手机抢下……女人上前去抢,有两三个城管(人员)就上去推那个女人,把她推倒在地。那女人起来后,城管(人员)就把那女人往新市场方向推,推了几十米……”

  在争执中,林女士用另外一部手机报警。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调查。记者从该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警方查明,当天上午,“陈某某在文化路执法过程中,在劝阻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情况的林某某时,与林某某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致使林某某在争执中受伤。”警方决定,“对陈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法医鉴定结果则显示,林女士嘴部、胸部、大腿等处有轻微伤。

  道歉与赔偿成焦点

  被告律师承认,相关城管人员在该事件中“犯错”,存在“违法行为”。但被告律师又认为,林女士拍摄城管执法过程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律师则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侵权案件,城管人员无权制止林女士在街头拍照,更无权强制林女士交出手机,当众强抢手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昨天的庭审上,双方就该事件的道歉及赔偿产生了较大分歧。原告要求始兴县城管部门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4万余元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被告则同意让当事城管人员当面向林女士道歉,并赔偿各种费用总计1万元。

  法庭最后宣布,调解无效,将择日宣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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