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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饭店摔伤获赔3万余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14:45
导读: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秦老太在仕全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属饭店用餐时摔伤,起诉索赔后,闵行区法院判令仕全公司担责60%,赔偿秦老太3.79万元。仕全公司不服,以伤害事实不清、鉴定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日前被市一中院驳回。

  2009年11月28日傍晚,秦老太和家人至仕全公司下属的龙茗店用餐,进入店内后在就餐区内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店内工作人员陪同秦老太至华山医院治疗,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载明:“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秦老太将仕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6.5万余元。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秦老太在仕全公司经营场所内摔倒,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仕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秦老太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酌定仕全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仕全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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