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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售货员丢货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13:55
导读: 小张是名见习营业员,每月领取见习补贴600元,却因营业期间丢失价值近9000元的衣物被告上法庭。

  柜台遗失衣服遭索赔

  小张原是一名失业青年,参加上海市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计划,前年年底与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体育用品公司安排他到普陀区一商场柜台的营业员岗位见习,见习期3个月,每月发放见习补贴600元。

  去年2月6日,小张独自当班时,柜台丢失了4件服装,吊牌总价格为8992元。次日,当班的营业员发现后上报公司,公司于2月9日报案,案件一直没有侦破。体育用品公司与小张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但未能取得一致,公司便作出处理意见,要求他赔偿承担失货价值的70%即6295元。去年4月,小张在公司失货登记表 “相关人员对事件处理结果的意见”栏下的“被处理人签字”空格内签名,但一直没有赔款,公司便将他告上法庭,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小张赔偿6295元

  小张不服,向一中院上诉要求改判,理由是:体育用品公司管理疏漏是造成货物失窃的主要原因,存在环境复杂、营业时间过长、安排人手不够等不当之处;自己作为体育用品公司见习员工,仅对公司财物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应替代公司承担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只同意承担的20%赔偿责任;自己在失货登记单上签字并非承诺赔偿,仅仅是对失窃服装价值的确认。

  公司管理不严担主责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张是否应按照失货登记表中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这份失货登记表中,失货处理结果由体育用品公司的员工书写,小张仅在被处理人签字一栏签名,仅凭失货登记表不足以认定他同意公司提出的处理方案。

  至于失货责任,合议庭认为,小张对负责销售的服装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服装被窃,他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小张为新进公司的实习生,公司将他独自安排在近 2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进行12小时连续工作,体育用品公司在防范失窃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疏漏,且小张每月仅从公司处领取600元见习补贴,赔偿能力有限,故酌定他承担丢失货品总额20%的赔偿责任。市一中院终审作出改判,他只需赔偿1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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