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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伤人 设置者须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13:50
导读: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根据条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拆除。

  济南市规定,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近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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