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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中毒死亡 酒店赔偿14万

2019-06-04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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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西长治一旅行团中有16人发生腹泻,其中一名男性游客病情严重,于送院后不久死亡。这起发生于2006年8月的事故近日有了结论

  2006年8月3日7时40分,山西长治一旅行团从烟台乘船到达大连。刚到大连,16名团友就疑因食物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其中游客顾某荣(化名)由于食物中毒诱发自身存在的冠心病,在送院后不久死亡。

  大连市卫生监督所对此出具《关于山西长治市一旅行团16人发生腹泻的调查》,分析认为是由于8月2日晚餐致细菌性食物中毒。

  据介绍,事发前一天,旅行团在蓬莱市旅游时,蓬莱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安排顾某荣等80名来自长治的游客到一家大酒店用晚餐,然后乘船前往大连。在船上,16名旅游团成员出现腹泻、腹痛、呕吐、恶心等症状,船抵达大连后,他们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这个旅行团由来自长治市的80人组成,参加蓬莱、大连5日游活动。

  事发后,顾某荣的妻子向长治市城区法院起诉相关各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长治市城区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获赔33万余元,其中蓬莱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赔偿22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8.9万元,剩余由其他单位承担。

  判决后,蓬莱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过错不在己方,而主要在提供晚餐的酒店。最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顾某荣因在蓬莱当地旅行社提供的大酒店就餐致食物中毒而诱发冠心病致其死亡的事实,表明蓬莱当地旅行社存在过错,对顾某荣的死亡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据此案的法律关系以及顾某荣死亡的因果关系酌情作出了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判决较为适当。旅行社可据与大酒店的服务合同关系对其损失予以追偿。

  蓬莱当地旅行社最终将提供晚餐的蓬莱市某大酒店告上了蓬莱市法院,要求大酒店给付赔偿款22万余元。

  蓬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向大酒店索赔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向旅行社理赔了8万余元,所以该费用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大酒店应给付旅行社14万元。

  提供晚餐的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称自己为旅游团提供的晚餐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随后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过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大酒店虽主张其为长治旅游团提供的晚餐没有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山西省长治市一、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对大酒店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大酒店为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团队提供晚餐,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因大酒店提供的晚餐不符合卫生条件,造成顾某荣等人细菌性食物中毒,并诱发顾某荣自身存在的冠心病,致其死亡,大酒店的行为存在过错,对此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旅行社已先行向死者家属承担了赔偿义务,其有权依据与大酒店达成的餐饮服务合同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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