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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处地面更换瓷砖未设警示标志 顾客摔伤商场担责九成

2019-06-0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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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商场一楼出口处地面正更换瓷砖,退休职工胡阿姨走过时被遗落的沙土滑倒,造成左手腕10级伤残。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商场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胡阿姨相关损失的90%。此外,因胡阿姨已退休,其诉求的误工等费用不予支持。

  由于商场一楼出口处地面正更换瓷砖,退休职工胡阿姨走过时被遗落的沙土滑倒,造成左手腕10级伤残。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商场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胡阿姨相关损失的90%。此外,因胡阿姨已退休,其诉求的误工等费用不予支持。

  2008年8月中旬一天,胡阿姨带着女儿、外孙到红桥区一家商场购物。当日商场内部正装修,一楼出口处地面新更换部分瓷砖,但未设置警示牌。17时许,胡阿姨行至此处,被遗落在地的沙子滑倒。后经医院诊断,胡阿姨“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耻骨下肢骨骨折、左臂及腰部软组织挫伤”。

  胡阿姨在医院住了一周后回家休养,2009年4月,她再次住院进行钢板内固定取出术。2009年6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胡阿姨左腕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之后,胡阿姨起诉商场管理单位某置业公司,索赔医疗、营养、误工、伤残赔偿等费用共7.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胡阿姨作为成年人有注意义务,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胡阿姨左腕伤残与医院医疗行为及其自身康复护理不当有关,原告及医院具有混合过错责任。

  红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管理的商场购物,被告对商场设置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出口地面新更换部分瓷砖,存在踩滑容易伤人的潜在危险,被告未设警示标志提示,造成原告行至此处滑倒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已发现地面瓷砖存在一定潜在危险,但未充分注意,按10%责任比例自担损失。此外法院认为,原告系退休人员,事发前并未在他处参加有报酬劳动,误工费没有依据。请求精神损失费4万元过高,法院酌定为6000元。经综合认定,原告经济损失62115元,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其中90%即55903元,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共计61903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行通律师事务所王秀杰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律师解释,尽管此案判决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实施,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依据。[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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