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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获国家赔偿更需追偿责任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4 05:57
导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等,精神赔偿是否进入国家赔偿成为焦点。诚然,国家赔偿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等,精神赔偿是否进入国家赔偿成为焦点。

  诚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几经修改,仍

  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国家赔偿的标准低、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公民权利和规范约束公权力的诉求。而且,“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既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人权保障的法治进步,也是规范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衔接之举。

  然而,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更需细化追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频见媒体的正常人被公权机关送入精神病院,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被精神病”成为网络新词。不经严格程序就将公民送进精神病院,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医学理由”,这是法治之耻,社会之耻。究其原因,就是事后对直接责任人缺乏严厉问责,违法成本太低,使之成为某些地方应对上访屡试不爽之策。

  有鉴于此,“国家赔偿法”修改引入精神赔偿时,应在造成人身伤害国家赔偿之后追偿的正常法律程序下,对“被精神病”者在国家赔偿之后向直接责任人的追偿作出专门的具体界定,防止责任飘游不定,直接责任人规避赔偿。应规定,除直接将当事人扭送精神病院的经办者外,还需明确拍板决策者与直接经办者负同等被追偿的责任,事先明知真相,仍协同无故留置公民的医务人员与直接经办者负同等被追偿之责。同时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追偿程序一律公开,承担追偿经济责任不免除其他行政与司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实施者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精神权利,才能从制度上防范“被精神病”事件的重演,才能让侵权者痛定思痛,警示后来者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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