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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妈被“流浪狗”咬伤之后

2019-06-04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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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一般常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费用之后,其承担的管理义务无外乎供气、供暖、供电、绿化、车辆管理其实,物业的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上述责任,

  在一般常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费用之后,其承担的管理义务无外乎供气、供暖、供电、绿化、车辆管理……其实,物业的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上述责任,今天刊发两篇稿件的判决结果说明,只要是业主在小区发生的事件,物业公司或多或少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两件案例不仅为业主提供了维权途径,也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辑手记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审结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伤人的索赔官司,判决小区物业管理者赔偿原告损失。

  张大妈被流浪狗咬伤

  2008年10月21日上午,家住镇江市康泰花园68岁的张大妈从菜市场回来,进入小区时不慎跌倒。这时,一条流浪狗误认为张大妈准备袭击它,便猛扑上来……事后,张大妈在镇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转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构成轻微伤。

  事发第二天,公安机关调查后得出结论:对张大妈造成伤害的是一只无主流浪狗。

  状告物业索赔万元

  2008年12月25日,张大妈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743.72元。

  张大妈认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现在原告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一项,原告被流浪狗咬伤,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张大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被告作为封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为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应及时驱赶或抓捕。然而,正因为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物业公司辩称:流浪狗是从小区栅栏缝隙中钻进来,物业公司不能预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责物业,超过了物业服务的管理能力范围。流浪狗伤人,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此案中,被告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page]

  两审判物业承担四成责任

  2009年5月,镇江市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这一义务,故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近4000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挑逗、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之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本案中,肇事流浪狗没有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张大妈在小区正常行走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大妈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予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日前,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后,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物业公司扎紧小区栅栏的缝隙,杜绝流浪狗再次进入小区;加强对小区的保卫、巡逻,确保此类动物伤人事件不再发生。

  ■以案说法

  政府应将所收管理费 建立流浪动物伤害基金

  南京大学民法专家接受采访时,对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解决流浪动物伤人赔偿责任分配,给予了高度评价。[page]

  危险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人承担责任不是因为他有过错而是因为他制造了危险。

  目前我国民法中虽然没有使用“危险责任”这个法律概念,但《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危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压、高空、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并不要求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过错举证,只要能够证明损害与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可以获得赔偿。危险责任改变了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体现了社会的正义。

  目前,市民被流浪狗咬伤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公共场所,受害者一般无处索赔,只能自认倒霉。专家认为,实行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将有效解决目前愈演愈烈的街头流浪狗伤人事件,可以依法推定有关部门为流浪动物的管理者,一旦发生流浪动物公共场所伤人事件,除非受害人存在过错,否则,无主动物的管理人便要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同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危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责任制度外,还需要通过社会安全制度或综合性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救济。目前,城市养狗,每一位养狗人每年都要缴纳不等的管理费,政府完全可以依靠所收取的管理费,建立流浪动物伤害基金,以解决流浪动物在公共区域伤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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