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田志生不服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2 21:16
导读: 原告:田志生,男,1959年3月14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煤矿9栋后院。被告: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国海,局长。1995年8月15日下午,原告田志生

  原告:田志生,男,1959年3月14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煤矿9栋后院。

  被告: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国海,局长。

  1995年8月15日下午,原告田志生与他人在自家喝酒后,骑自行车去光明街市场送东西,从市场出来,听有人说:“你车带瘪了。”田看自己的车带有气,便与其(殷振波)争吵并撕打起来。被告工作人员金光洙、丁立波执行公务回来时,遇见有人打架,金光洙上前抱住殷振波,丁立波从后面抱住田志生,并说:“你们不要打了,我是派出所的。”田欲挣脱丁的约束与殷评理,丁便将田的牛皮腰带解下,套住其左手腕部,当要要套绑其右手时,田向前挣脱,丁某手抓住腰带另一头,田某失去平衡,头部左侧先着地倒下,丁、金见状将田扶起,送往英安煤矿医院处置,后转处珲春市医院治疗44天,费用2077.50元(被告已支付)。

  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字(1995)第8号法医鉴定:1.田志生左眼视神经萎缩初期。2.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3.左眼损伤医疗终结为4个月。

  原告向被告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要求赔偿,被告于1995年12月25日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如下:1.光明街派出所民警丁立波同志系依法协助维护治安秩序。2.损伤系本人行为所致。3.不存在非法侵害,无责任。原告不服,遂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审判」

  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348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田志生不服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国家赔偿问题
田志生不服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