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8岁到30岁,彭某坐了两年牢;从31岁到49岁,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告状。经过不断申诉,近日西安市中院撤销了之前对他的不当判决。这个结果让彭某很高兴,但他说还没有结束,“我要申请国家赔偿”。
买卖庄基地
引来两年刑
1989年,在人们经济生活都不甚富裕的年代,彭某拥有让人羡慕的工作——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他的父亲彭某荣是户县房管所副所长。这个家庭原本很美满,可因为一块庄基地,1989年11月25日父子俩一起被户县检察院以涉嫌投机倒把罪逮捕。
户县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12月,彭某荣负责户县西街拆迁工程,并以彭某的名义向户县甘亭镇西街村申请,将该村村民熊某、谭某购买的房地转售给自己。该房地是熊某和谭某1984年以1350元购买的,包括庄基地及其地面上的三间房屋。1987年3月底,西街村开会决定,同意将该房地以每亩地价8300元转售,由彭某荣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熊某和谭某也同意以1350元的价格将土地上的三间房屋转卖给彭某荣。1987年秋天,熊某和谭某当着村干部的面,将当初购买房地时的契约及收款收据交给彭某荣和彭某,彭家父子也付清了1350元房款。后来土地上的三间房屋被拆,只留下一块10米多宽20多米长的庄基地。
但直到1988年4月这块庄基地都空闲着,彭某荣也未办理土地手续,且并未向西街村交纳地亩补偿费。当年10月,彭某将该庄基地以14500元卖给西街村村民李某。但因该庄基地没有土地手续,李某盖房时被阻拦,随后李某要求彭某补办手续或退钱。彭某于1989年8月退给李某2000元。
户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某荣、彭某非法买卖土地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处彭某荣犯投机倒把罪,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彭某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依法追缴彭某非法所得12500元,上交财政。
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1991年7月中旬,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户县法院对彭某荣的有罪判决,判处其无罪,其余维持原判。
多次申诉终改判
申请国家赔偿
1991年年底,彭某出狱后便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但他没想到,这条路一走就是19年。
彭某提出申诉后,市中院于1994年年底撤销了之前对彭某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等,宣告彭某无罪,其余维持原判。
虽然被判无罪,但彭某认为法院适用法律即第十一条第一项错误,且法院无权代替土地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再次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