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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须知

2019-04-30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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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的个人或机关,对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者说,公证是指

  公证,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的个人或机关, 对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者说,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员对当事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也可以说, 公证是在社会活动和人们生活中, 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或法人间的各种交往)方法, 通过公证机关或公证员“立字为证”的“证”。

  什么是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 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 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 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目前,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 文化, 科技, 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包括财产、贸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 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当涉外活动需要时, 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个人和法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如隶属关系公证书、营业证明公证书、婚姻公证 书、继承遗产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等)。这类公证书, 统称为涉外公证书。

  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 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者(个人和法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者发生民事诉讼, 那么, 经过公证的行为, 事实和文书等资料, 便可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凭证。由此可以看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后予以执行的效力)。涉外公证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在国(境)外的合法权益, 是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利益, 保证他们在继承财产、留学、定居、探亲等的需要。对于签发签证的外方, 可以说是是否批准发给签证的法律依据;对于申办签证的中国公民来说, 是能否取得合法签证的有力证明。

  涉外公证的对象有哪些?

  涉外公证的对象比较广泛, 主要有拟申请出国(境)的中国公民, 归侨, 侨眷, 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等。此外, 现居住在或过去曾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也是涉外公证的对象。

  涉外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涉外公证的种类很多,根据涉外公证的定义, 其种类可分为:

  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包括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收养公证、遗嘱公证、赠予公证、委托公证、合同公证等);

  ②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公证(包括出生公证、生存公证、死亡公证、家属关系公证、婚姻 状况公证、学历公证、经历公证、刑事表现公证、国籍公证、健康公证、法人公证等);

  ③关于有法律定义的文书之公证(证明文书上的印章、签名属实和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 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的公证)。

  什么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可以产生, 变更或解除民事关系(民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行为。如遗产继承、子女收养等民事关系, 均属于可以产生, 变更或解除的民事关系。公证机关所做出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范畴。X国及X地区”等字样

  什么是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公证?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这些事实具有的特点,一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已经无法改变的; 三是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如亲属关系的事实, 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这种事实(如父子关系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是无法改变的, 同时也是可以产生(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如因父子关系事实而产生 的继承财产等法律事实)。公证机关对此类民事法律事实出具的公证, 即为民事法律事实公证。

  什么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是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 证明有关文书上的印章, 签名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

  公证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根椐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公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公证书编号;

  ②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③公证书证词;

  ④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⑤出证日期。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的外文译文有哪些基本要求?

  涉外公证书均必须附有外文译文。对外文译文的总体要求, 就是必须准确规范。此外还必须注意:

  (1)一般国家要求公证书附有英文译文即符合规定;

  (2)少数国家要求译成其需要的文字(如拉美国家须译成西班牙文, 奥地利要求译成法文, 意大利要求译成意大利文, 阿拉伯国家要求译成阿拉伯文等)。

  什么是公证书的原本、正本和副本?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所谓原本, 是指公证处的签发稿。是用于存档的原始依据。

  所谓正本, 是指公证处依法按照原本制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正式公证书。

  所谓副本, 是指公证处按原本或正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等的公证书。

  正本的法律效力和原本相同,副本的法律效力低于原本和正本。副本一般要在公证书的封面上加盖副本印章。

  哪些公证书属于不规范(不合格)公证书?

  所谓不规范(不合格)公证书是对规范(合格)公证书而言,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盖、漏盖公证处红色印章或钢印的;

  (2)未盖公证员签名章的;

  (3)同一份公证书中前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公证员签名或盖章的;[page]

  (4)未按规定附外文译文的;

  (5)公证员的中文姓名与外文译文不一致的;

  (6)外文译文不正确, 不规范或有错误的;

  (7)要求必须有认证页而实际未附有的;

  (8)外文译文未译成公证书使用国要求的相应文字的;

  (9)委托公证中委托人未在委托书中签名或盖章的;

  (10)婚姻、学历、出生、经历等公证书中未附当事人照片的;

  (11)未按要求一事一证而将两种以上的公证内容合订成一本的(只有在香港使用的方可合 订成一本);

  (12)公证员未按要求在公证书中亲笔签名的;

  (13)公证书的用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公证书的字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5)公证书的证词内容不规范的;

  (16)公证员未在司法部, 外交部备案的;

  (17)公证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8)公证书中有涂改、挖补痕迹, 修改后没有加盖公证处校对章的。

  哪些公证书为无效公证书?

  公证书一般含有三个方面的效力, 即证据上的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上的效力。

  所谓证据上的效力, 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在法律上都有的证据的效力。这种证据作用, 是世界各国都承认的。

  所谓强制执行的效力, 是指”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认为无疑义的, 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

  所谓法律上的效力, 是指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效力, 即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因此, 失去上面所讲的三个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即为无效公证书, 不符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事项的公证书, 也是无效的。从时间上来讲, 超过规定时间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从涉外公证的角度看, 根据中外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必须经过外交领事认证, 而没有履行认证手续的公证书, 也被视为无效公证书。当然, 那些不规范, 不合格的公证书, 也自然是无效的。

  什么是公证书的认证?

  认证是指外交, 领事机关对公证书或认证书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行为。

  什么是过期公证?

  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 某些公证书从出证之日起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超过此期限即被认为是过期公证或无效公证。如未受刑事制裁公证和健康公证等, 不可能永远有效。因为这都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因素。所以一般国家都规定, 此类公证书的使用期限为3~6个月, 超过了期限即为过期公证, 必须重新办理。

  公证书认证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公证书经外交, 领事机关办理认证是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司法领域达成的协议而办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公证书能被在使用国境内的有关当局所承认, 以产生在这个国家的法律效力。如果不办理认证, 有关当局则有可能怀疑公证书的真伪及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 以致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实现。

  对于因私出国公民来说, 在申请办理前往国需要的公证书之后, 接着必须办理的重要程序, 就是搞清是否须办理认证。千方不可错误地认为, 只要办妥公证书就算完事了。

  什么是单认证?

  所谓单认证, 也就是只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 即可在使用国被有关当局所承认, 从而产生在这个国家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双认证?

  所谓双认证, 是指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 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这种办理两个认证的作法, 通常称为双认证 。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继承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并盖有公章的死亡报告单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单据证明等);

  ③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明, 存款凭证, 遗嘱等);

  ④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证明信件(一般须有人事, 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

  我国办理领事认证的机关有哪些?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 一是外交部领事司, 二是有驻华使(领)馆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 三是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1)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亲友持公证书到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直接办理认证;

  (2)申请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将公证书邮寄至北京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办理认证;

  (3)交付认证手续费和代办费;

  (4)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 再由本人或委托外交部领事司送往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什么是认证条?

  认证条是外交部领事司或有驻华使(领)馆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在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手续时, 为了认证的方便和规范, 而附在公证书认证页上的统一的便条, 便条上印有标准的认证词。在办理认证时, 外交官员在认证条的空白处填上公证员的姓名和认证时间, 经确认合格后, 盖再上骑缝公章。

  认证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外交部领事司或有驻华使(领)馆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在办理认证时, 所使用的公证词都是一致的:

  兹证明前面文书上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某某的签名(印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等秘书(签名)年月日

  公证书认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使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涉外公证书能被国外的有关当局(如移民局、 警察局、 教育机关等)承认, 以产生在域外的法律效力, 从而使国外有关当局确信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 合法性。

  公证书认证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公证书认证的基本格式是:兹证明前面文书上XX公证处(或XX国外交部)的印章和XXX的签名属实。

  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书认证时, 遇到退改怎么办?

  当申请人持办妥的公证书到我国的认证机关办理认证手续时, 经常会因为公证书不合格, 不规范等问题, 而不能办理认证手续。在这种情况下, 负责认证手续的外交官员一般要按 如下程序办理:[page]

  (1)明确指出公证书的不合格, 不规范或错误所在;

  (2)进行登记后退回申请人, 代办认证单位或原公证处,并附有退改原因的便条通知;个别特殊的转给司法部公证司, 再由司法部公证司退给原公证处;

  (3)公证处收到退改的公证书后进行改正或重新办理, 办妥后再交回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事办公室认证。

  因此, 申请人遇到退改的公证书时, 首先要冷静查看退改的原因, 并按着上述程序等待退改合格后再办理认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怎样办理认证?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认证手续时的一般要求是:

  (1)符合其国内有关当局要求的合格公证书(如译文是否准确, 是否其要求的译文类别等);

  (2)公证书必须经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外办等办妥认证手续;

  (3)按规定交付认证费。

  对于符合要求的公证书, 驻华使(领)馆即予以受理, 办理认证。认证的证词都用其本国文字或英文。证词内容一般都是证明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办的印章和外交官员的签名属实, 并由负责认证的官员签字、 盖章, 有的还贴有印花税, 证明交费数额等。

  在哪些国家使用的公证书无须办理认证?

  目前, 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在以下国家使用时, 不必办理认证手续:

  (1)日本,

  (2)加拿大,

  (3)美国,

  (4)俄罗斯,

  (5)保加利亚,

  (6)罗马尼亚,

  (7)捷克,

  (8)波兰,

  (9)匈牙利,

  (10)蒙古,

  (11)朝鲜,

  (12)越南,

  (13)法国,

  (14)澳大利亚等。

  在哪些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只须办理”单认证”?

  根据两国之间司法机关达成的协议,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只须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外办的公证书认证手续, 即可在前往国使用。这些国家目前主要是大部分非洲国家及少数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尚未建立大使馆的国家。

  继承权公证书的证词包括哪些内容?

  继承权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是:

  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被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

  查XXX于X年X月X日在X地死亡, 死亡后在X地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或无)遗嘱。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根据遗嘱), 死者XXX的遗产, 应由XXX继承。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时怎样收费?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公证书认证时一般都需要申请人交付一定的认证费用, 费用的数额各国不尽一致。少的一般十几元, 二十几元一本, 多的几百元一本的都有。收费时一般都开有收据给申请人。付费时交人民币即可。

  哪些国家要求办理公证书认证时必须有正本和副本?

  目前, 泰国、菲律宾等国要求我国公民送往使馆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必须有正本和副本。使馆办妥认证手续等, 将正本退还申请人, 将副本留存。

  办理公证书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近年来, 虽然我国公民办理公证书认证的数量越来越多, 但外交部领事司却加快了认证速度,工作效率是很高的, 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方便。

  申请人办理认证, 一般二、三天即可办妥, 特殊情况的, 按加急处理, 有的当天或第二 即可办妥。

  各国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的时间可谓长短不一, 最快的也需一周左右, 慢的长达一二个月, 甚至半年左右。

  在哪些国家使用的公证书, 必须”双认证”?

  目前, 大多数国家的驻华使(领)馆都要求中国公民在其国内使用的公证书都必须在办妥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外办的认证手续后, 接着办理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也 就是必须”双认证”。这些国家主要是:

  (1)亚洲: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黎巴嫩、土耳其、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伊拉克、伊朗、印度尼西亚、缅甸、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

  (2)非洲:埃及、尼日利亚等;

  (3)欧洲: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希腊、丹麦 、意大利、爱尔兰、瑞典、瑞士、芬兰、挪威等;

  (4)美洲: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秘鲁、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圭亚那、尼加拉瓜、厄瓜多尔、乌拉圭、玻利维亚等;

  (5)大洋洲:新西兰。

  怎样申请办理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但尚未在我国建立大使馆的国家的公证书认证手续?

  有些国家虽然已与我国建立有外交关系, 但尚未在北京建大使馆。申请人如申办到这些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手续, 可以采取下列办法:一是到这些国家委托的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办理;二是寄到这些国家的本土办理。

  怎样申请办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证书认证?

  申请人的公证书需要办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认证手续时, 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办理:一是到这些国家授权的有关驻华机关办理;二是到这些国家委托的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办理;三是寄到这些国家的本土办理。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遗嘱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遗嘱公证书一都采取另纸公证的办法, 其证词内容是:兹证明XXX(姓名), 男(女), X年X月X日生, 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在我面前, 于前面的遗嘱上签名。

  办妥公证书认证手续后怎么办

  申请人办妥公证书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驻华使领馆的省、自治区、市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和有关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手续后, 还有哪些事情要做呢?

  ①首先要仔细查验认证是否符合要求——即从证词到外交官员的签字, 盖章, 日期等全面查验。如发现有误或不明白之处, 迅速提出并要求改正;

  ②如申请人已经在国外的, 可把公证书邮寄到其所在国家交付其本人;[page]

  ③如申请人准备申办签证, 可将本人护照, 办妥认证的公证书等材料一起递交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进行签证申请;

  ④申请人办妥签证, 要将公证书和办妥签证的护照放在一起, 妥善保管, 以准备办理其他出国(境)手续。

  怎样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

  放弃继承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声明书的书写格式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声明书中必 须包括”我自愿放弃对XXX遗产的继承权”字样。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基本格式是: 声明人:XXX, 男(女), X年X月X日生, 现住址……

  本人生父(生母)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名)去世, 在……(地名)留有遗产。根据XX 公 证处X年X月X日签发的X字X号继承权公证书, 我是……遗产(遗产名称)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或我自愿将该项遗产的继承权转让给我的妹妹( 母亲或其他人)XXX(姓名)。

  声明人(签名)

  X年X月X日

  0注意:此类放弃继承权声明要求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书写和签名后, 交给公证员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放弃继承权公证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 其证词内容是:兹证明XXX(姓名)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在我的面前, 在前面的声明上签名。

  申请人办理遗嘱公证, 须注意哪些问题?

  立遗嘱, 是立遗嘱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能在自己去世后, 按本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而采取通过公证机关所立遗嘱进行公证的办法, 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避免遗产处理的纠纷。所以, 立遗嘱, 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公证机关对此都是十分严格地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因此, 立遗嘱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立遗嘱必须在本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进行;

  ②立遗嘱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关合法证件及有关合法财产的相应的证明资料;

  ③遗嘱必须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非经遗嘱人同意, 遗嘱内容要绝对保密;

  ⑤遗嘱中须包括遗产分配方案;

  ⑥遗嘱中须委托遗嘱执行人。

  什么是遗嘱公证?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 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 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 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 而出具的公证书。

  什么是放弃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放弃继承权者当场写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和当场签名, 而出具的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必须由本人亲自当场写出声明并签名, 然后公证员再对此进行另纸公证。

  遗嘱的书写格式怎样?

  遗嘱的一般书写格式是: 遗嘱

  本遗嘱人XXX, 为处理身后个人财产, 特立遗嘱如下:

  (财产内容及分配方案)

  本人委托XXX(姓名), 男(女), 现住……为本遗嘱之执行人。倘其届时因故不能执 行本遗嘱, 可代本人另行委托。

  本遗嘱共一式X份, 除公证处, 执行人和本人各执一份外, 其余存XXX处。

  立遗嘱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书,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复印两份);

  ②有关本人合法财产(如房产证书)所有权的相应的证件材料;

  ③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的遗嘱若干份并分别当场签名。

  收养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收养公证书的证词, 一般是:

  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职业、住址)(包括夫妻双方)。

  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送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包括夫妻双方)。

  兹证明收养人XXX与送养人XXX商定, 并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XXX(收养人)于X年X月X日收 养XXX为养子(女), XXX为XXX的养父(母)。

  什么是赠予公证?

  所谓赠予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在赠予人(财产的所有者)自愿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赠送给他人时, 为便于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而出具的公证书。

  什么是收养公证?

  所谓收养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对经过送养子女人及收养子女人双方同意, 并对收养动机, 条件进行审查后, 而出具的公证书。

  收养子女, 尤其近年来 外国人收养我国子女的现象已较普遍。所以办理收养的涉外公证书也随之增多。如不办理公证, 而将子女送养外国人者, 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送养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收养人的护照, 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 送养子女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

  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 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

  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收养公证, 无论对送养人, 还是对收养人, 包括被送养人, 都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大事, 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必要手段。所以, 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是经过反复认真考虑后而达成收养的完全自愿的协议;

  ②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及有关送养子女的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③向公证机关提供完整有效的双方身份证件材料;

  ④双方的送、收养子女动机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

  ⑤送养子女的父母亲双方必须完全同意将子女送养外方, 其中如有父(或母)一方不同意, 也不符合送养条件。同样, 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也必须双双同意, 才符合收养条件;

  ⑥办理收养公证时, 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当场办理。[page]

  申请人办理赠予公证, 须注意哪些问题?

  赠予人自愿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赠送给受赠人的目的, 最重要的一条, 就是为了避免引起纠纷或诉讼。为此, 双方均须以十分慎重和十分严肃的态度对待之。

  ①赠予人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其所有权是无可争议的, 财产凭证必须齐全有效;

  ②赠予人的赠送财产行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

  ③赠送的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必须双方共同出具赠送之声明书;

  ④受赠人接受财产必须是自愿的;

  ⑤受赠人须出具接受财产的声明书。

  申请办理赠予公证,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赠予公证,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赠予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赠予人所赠送的财产的合法凭证及其复印件;

  ③赠予人的赠送财产声明书(须包括赠予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赠予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产权凭证号码等);

  ④受赠人的接受赠送财产声明书(内容同上)。

  怎样书写赠予书?

  赠予书的一般书写格式是: 赠 予 书

  赠予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本人XXX(姓名), 系XX财产(财产名称所在地及数量)的产权所有人。现自愿把该财 产赠予XXX(受赠人姓名)。

  赠予人(签名)

  X年X月X日

  赠予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赠予公证书, 一般为另纸公证。赠予公证书的证词一般是:

  兹证明XXX(赠予人)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在我面前, 于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

  什么是委托公证?

  所谓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对委托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 而出具的公证书。

  申请人办理委托公证, 须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人之所以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是因为其本人不能亲自对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处理, 而必须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亲友全权帮助处理之, 从而使受委托人能够合法化, 避免纠纷和诉讼。须注意的主要事项是:

  ①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和要求;

  ②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必须对所委托的具体事项达成共识, 意见一致;

  ③所委托的事项要事实清楚, 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模棱两可;

  ④所委托事项的证件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场的事情, 不能缺席不到;

  ⑥不可能委托他人的事项(如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 公证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办理赠予公证, 须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申请办理赠予公证,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赠予人与受赠人双方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赠予人所赠送的财产的合法凭证及其复印件;

  ③赠予人的赠送财产声明书(须包括赠予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赠予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产权凭证号码等);

  ④受赠人的接受赠送财产声明书(内容同上)。

  怎样书写赠予书?

  赠予书的一般书写格式是: 赠 予 书

  赠予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本人XXX(姓名), 系XX财产(财产名称所在地及数量)的产权所有人。现自愿把该财 产赠予XXX(受赠人姓名)。

  赠予人(签名)

  X年X月X日

  赠予公证书的证词内容有哪些?

  赠予公证书, 一般为另纸公证。赠予公证书的证词一般是:

  兹证明XXX(赠予人)于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在我面前, 于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

  什么是委托公证?

  所谓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对委托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 而出具的公证书。

  申请人办理委托公证, 须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人之所以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是因为其本人不能亲自对委托的具体事项进行处理, 而必须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亲友全权帮助处理之, 从而使受委托人能够合法化, 避免纠纷和诉讼。须注意的主要事项是:

  ①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和要求;

  ②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必须对所委托的具体事项达成共识, 意见一致;

  ③所委托的事项要事实清楚, 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模棱两可;

  ④所委托事项的证件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场的事情, 不能缺席不到;

  ⑥不可能委托他人的事项(如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 公证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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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书办理的国内公证书可否变更成涉外公证书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涉外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一)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程序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法定解除  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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