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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28 20:40
导读: 总则一、所有公证事项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权利证明材料;(三)相关证明材料;(四)公证员审查后需要的其它材料。二、当事人身份
总 则

一、 所有公证事项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身份证明材料;
(二) 权利证明材料;
(三) 相关证明材料;
(四) 公证员审查后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
1.境内中国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外国人及境外中国人:护照;
3.港、澳、台人:当地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户籍謄本等;
4.未成年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通行证、户籍謄本等)、出生证明、法定代理人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为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出具有效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当事人的权利证明材料包括:
1. 当事人所处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权证、存单、仓单、债券、合同、协议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文件及申办公证的有关资格、权利等证明,如主管部门批文、公司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监护人身份关系证明等;
3.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房地产建设资质证书、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4.有关部门的核准同意证明书;
5.其它相关权利证明。
四、当事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要求申办公证的文书材料,如合同、协议、委托书、遗嘱等;(该材料一般根据需要一式数份,公证部门留存一份)
2.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其它与公证相关的能证明有关事实、文书、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已婚:结婚证;
2.未婚: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如单位的人事部门、街道乡镇的劳动服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离婚: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或法院离婚调解书;
4.未再婚: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六、境外有关文书材料等需办理如下手续: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在境外的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应向以下相应机构申办公证或认证:
1.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如当事人向当地公证人申办公证,该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人和境外中国公民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香港申办用于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该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予以确认。
5.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含法院公证人和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十四大类公证书(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在上海市使用须经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七、公证部门收取的材料:
1.公证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身份证件外,公证部门一般均要求收取原件,身份证件收取影印件一份。
2.如当事人对提供的该材料原件另有用途,则须经公证部门按规定批准同意后,当事人可向公证部门提供该材料的影印件一份,同时将原件交公证部门核对无误。

分 则

合同、协议的设立
(包括借款、担保、租赁、保管、买卖、赠与、财产分割等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需公证的合同、协议一式数份(根据需要);
3.与合同、协议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所处理财产的凭证、有关部门的审批件、董事会决议等;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合同、协议的变更、终止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需变更终止的合同、协议;
3.新签订的合同、协议;
4.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
1.双方的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所约定财产的权利凭证和相关证明;
4.需签订的协议书;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收养关系的设立
1.收养各方的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的身份、来历证明;
如;出生证明书、亲子鉴定书、儿童福利院证明、捡拾弃婴派出所证明等。
3.有关方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书等。
4.收养、送养方的资格证明;
如:身体健康证明、收入证明、无子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5.须公证的协议书;
6.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遗嘱、遗赠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所处理财产的凭证;
3.被继承人、被遗赠人的身份证件;(一般提供复印件即可,如立遗嘱人能确认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也可以不提供)
4.需公证的遗嘱;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如: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保管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书等材料。

继承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如:死亡证、火化证、卫生防疫站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墓穴证等。
3.继承人的继承依据:
1)遗嘱继承:有效遗嘱
2)法定继承:法定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page]
4.被继承财产的凭证;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对遗产表示放弃的应亲自向公证部门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因人在外省市或国外不能亲自到该公证部门表示的,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委 托
1.委托方的身份证明;
2.受托方的身份证件(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3.委托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书;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声明
1.声明人身份证明;
2.所声明内容的相关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3.声明书;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开奖、评奖
1.开奖单位身份证明;
2.开奖活动方案;
包括:活动日期、活动范围、奖项设置、开奖方式、开奖程序、评奖标准、领奖方式等。
3.批准文件等开奖资格证明;
4.活动相关材料;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招、投标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
3.招标规程;
4.标书;
5. 评标人员组成名单、资格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文书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7.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拍卖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拍卖方资格;
3.拍卖委托书;
4.拍卖方案;
5.拍卖物品清单和权利凭证或物品来源证明等;
6.竟拍人资格;
7.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提存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提存依据;
如:合同、原有债权文书、判决书等
3.提存物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典当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典当物权利凭证;
3.典当合同或协议;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该文书中写明债务人届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表示);
3.产生债权的依据和相关权利凭证;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证据保全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所保全证据相关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保全证据的资格证明材料;
4.参与证据保全人员的身份资格材料;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公司筹备组相关证明材料;
3.需大会通过的公司创立的预决算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
4.大会议程,包括大会主持和参与人员名册等;
5.股东名册;
6.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专利、商标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证书和商标权证书;
3.相关资质证明、权利证明等材料;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印鉴属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要证明印鉴属实的文书材料;
3.与所证明文书材料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要证明的文书材料的原件和相应复印件;
3.与所证明文书材料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出生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4.亲属关系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如户口簿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5.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6.二寸照片若干:同底、免冠、正面;
7.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亲属关系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亲属关系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死亡公证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地卫生防疫站出具);
3.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生存(居住)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未)受过刑事处分
1.本人身份证明;
2.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和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本人已离境的提供离境日期:以护照出境日期章为准,(公证部门证明在该日期以前在国内未受刑事处分);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结婚公证
1.本人身份证明;
2.配偶身份证明;
3.结婚证结婚证;
4.夫妻二人的二寸照片若干:同底、免冠、正面;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离婚公证
1.本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3.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未婚公证
1.本人身份证明;
2.未婚证明: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
3.本人已离境的提供离境日期:以护照出境日期章为准,(公证部门证明在该日期以前在国内未婚);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未再婚
1.本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或离婚《调解书》;
3.丧偶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地卫生防疫站出具)、死亡配偶与本人的夫妻关系证明;
4.未再婚证明: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
5.本人已离境的提供离境日期:以护照出境日期章为准,(公证部门证明在该日期以前在国内未再婚);
6.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学历/学位/成绩单
1.本人身份证明;
2.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学位证书、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
3.学历需二寸照片若干:同底、免冠、正面;[page]
4.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工作经历
1.本人身份证明;
2.经历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二寸照片若干:同底、免冠、正面;
5.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
二○○三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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