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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效力的认定

2021-04-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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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作为我国国家机关所作出的认证是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甚至可以在法院案件的审理当中直接适用,而且还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对公证效力的认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对公证效力的认定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文书,如债权人和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4、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5、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7、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公证效力的认定

  二、公证行为有哪些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三、公证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如果可以推翻公证结论的除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对公证效力的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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