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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证收费标准

2019-04-2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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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6:50:53[效力属性]:[法规正文]: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2008年03月01日16:50:53
[效力属性]:
[法规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司法厅
文 号:赣价费字[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4-26
执行日期:1999-4-26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                  200元/件
    2.保管遗嘱                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3.清点遗产
    (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           200元/件
    (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          300元/件
    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1)保管凭证               100元/年
    (2)保管物品
    A.不动产                 400元/年
    B.动产                  800元/年
    5.确认遗嘱效力              300元/件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

    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            1000元/件
    2.财产分割
    (1)公民个人               300元/件
    (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        2000元/件

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声明、委托、保证
    (1)涉及人身权益             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
    A.个人                  200元/件
    B.法人或其他组织             500元/件
    2.定向培养协议              200元/件
    3.领取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
                          30元/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50元/件
    5.确定财产所有权             500元/件
    6.开奖、抽号
    (1)不涉及经济活动            500元/件
    (2)涉及经济活动
    A.500万元以下             1000元/件
    B.501万元以上             2000元/件
    7.现场监督
    (1)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2000?3000元/件
    (2)销毁物品               800元/件
    (3)其他现场监督             500元/件
    8.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
    (1)5000000以下          1000元/件
    (2)5000001?10000000元  3000元/件
    (3)10000001?50000000元 5000元/件
    (4)50000001?100000000元 10000元/件
    (5)100000001元以上        20000元/件
    9.股票发行                 30000元/件
    10.拍卖                  按标的的0.3%,最低300元/件
    11.保存样品                500元/年
    12.证明日期、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不涉及经济活动             80元/件
    (2)涉及经济活动              500元/件
    14.解除收养
    (1)收养办理过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              3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              4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              500元/件
    (2)收养未办理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              7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              1000元/件
    14.亲子鉴定                400元/件
    15.弃婴事实                300元/件
    16.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400元/件
    17.存款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
     成绩单、健康状况、疾病证明        100元/件
    18.技术职称、学位、资格证        80元/件
    19.监护权、指纹、证件遗失、居住地    80元/件
    20.查无档案记载             200元/件[page]
    21.计划生育协议             40元/件
    22.其他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50元/年
    2.抵押登记
    A.公民                 100元/件
    B.法人                 500元/件
    C.其他组织               400元/件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A.公民                 50元/件
    B.法人                 200元/件
    C.其他组织               200元/件
    4.代办认证事务(认证费、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
    A.公民                 100元/件
    B.法人                 300元/件
    C.其他组织               200元/件
    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A.一般文书               100元/份
    B.合同                 200元/份
    C.修改文书               50元/份
    6.解答法律咨询             10?30元/小时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             协商收费
    2.上门受理公证、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 50元/件
    3.专项调查事项(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协商收费
    4.查询公证档案             20元/次
    5.外文打印、校对            20元/页(16K)
    6.证明公证书中外文相符(含译文件)   60元/件
    7.翻译费(由公证处代收)80元/千字符(不足的按千字符收取)
    8.公证书副本费             20元/份
    9.外文副本费              40元/份
    10.审批涉台公证事项          200元/件
    11.查验台湾公证书副本         200元/件
    12.邮寄公证书(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  30元/件
  
六、其他

  1.本收费标准未列的公证事项,比照类似收费项目收取公证费。
  2.公证书正本按申请人数,每人制作1份。如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加收副本费。
  3.各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服务时,遇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况时,可按各收费项目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价格违法行为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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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本人想立遗嘱,今年43岁,想给律师写遗嘱,向公证所公证,本人想住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在离住址最近的地方找律师和公证所的公证所。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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