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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活人被公证成“死人”案例

2019-05-0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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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因为《公证书》审查不严当被告,对于同安公证处来说并非首次。早在2003年,同安区公证处就曾因把活人公证成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同安的汪月英

  案情:

  因为《公证书》审查不严当被告,对于同安公证处来说并非首次。早在2003年,同安区公证处就曾因把活人公证成“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

  同安的汪月英女士年过半百,明明好端端地活着,却被哥哥汪坎海以公证的形式证明了“死亡”。汪女士起诉说,她和汪坎海是兄妹,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处房子。她和哥哥是这所房子的法定继承人。但父母过世后,兄妹二人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析产变更,房契上一直写着父母及他们兄妹的名字。

  直到2002年4月中旬,她听说这所房子即将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要求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析产变更。没想到遭哥哥拒绝。4月25日,汪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哥未经她同意,于1993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汪月英已“死亡”,而证明其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同安县公证处1993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这一份《公证书》让汪女士大为震惊。究竟凭什么“公证”她已经“死亡”了呢?而且公证书上还写到她“未婚、无子女”,可实际上,她已结婚,并有一子。

  为了维权,汪女士将哥哥、居委会、同安区公证处都告上法庭。同安区公证处向法院辩解说,公证处为汪坎海办理继承权公证,审查了他提供的材料,并对他做询问笔录和核实后,才做出继承权公证书给汪坎海。公证书出现错误,是因为汪坎海不如实反映事实和骗取相关单位的证明引起的。因此,责任不在公证处。

  同安法院认为,汪坎海为了得到财产,向居委会假称妹妹已经死亡,之后又将虚构的事实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西安居委会不具备出具死亡证明的资格,却轻信汪坎海的陈述,为其出具汪女士已死亡的证明;区公证处作为公证机关,仅凭居委会的证明和汪的陈述,未依法审查汪坎海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即做出继承公证给汪坎海。三被告的行为对汪月英人格尊严权造成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汪坎海、西安居委会和同安区公证处应在报纸上刊登向汪月英的赔礼道歉启事;三被告共同赔偿汪女士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汪坎海承担7000元,西安居委会承担1000元,同安区公证处承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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