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6旬老人为独吞父亲遗产 隐瞒奶奶在世事实

2015-02-10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证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证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的老父亲去世,王先生作为子女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当时王先生已经快60岁了,父亲去世时年近80,王先生是家中独子。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要求王先生出具具有相关继承权的祖...

  几年前,市民王先生的老父亲去世,王先生作为子女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当时王先生已经快60岁了,父亲去世时年近80,王先生是家中独子。

  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要求王先生出具具有相关继承权的祖父祖母的死亡证明手续。结果当时王先生表示,我都60岁了,我父亲年近80了,我的爷爷奶奶早不在了。王先生还说,如果老人现在活着都得100多,你觉得还可能啊?公证员在无法核实老人的相关情况下,没架住王先生软磨硬泡,最终在没有提供其祖父祖母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按常理推断给他开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王先生顺利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王先生意外车祸去世,由于生前借债,王先生把父母的这套房屋抵押给了债主。债主找到王先生家人,要求变卖房产抵债。本来,这样的要求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房产面临被变卖前,王先生的祖母突然现身,找到南京公证处要求分割房产。老人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确实是王先生祖母,当时老人已经年近一百。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享受同样的继承权。不管当初王先生家里是否达成一致,老人的存在被隐瞒,她的继承权确实受到了影响。

  由于公证处有相关的保险赔偿机制,公证处只能建议老人,走司法程序,可以起诉王先生及其家人,作为赔偿第一责任人,而公证处也愿意负次要责任。最终,老人状告孙子家人以及公证处,要求获得自己的一份财产。而法院在判决时,也跟公证处协商好,公证处也表示愿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终,由于王先生家人内部协商解决了此事,王先生本身存在欺骗公证处,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所以王先生的祖母最终没有对公证处追偿。而公证处此后,也加强了对继承公证的审核,要求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务必审核清楚拥有继承权的相关继承人,并要求继承人提供各类相关证明,以保障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15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证法律师团,我在公证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