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证处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申请出国签证及不能办理签证手续的原因是因为公证文书的错误所致使,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公证书,对原告申请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作出了相应的公证证明,但在英文翻译版本中,笔误译错了“关系人Related(译错为Relatted)”、“申请人applicant(译错为applicantuo)”及“公证员Notary(译错为Notay)”三处。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怀疑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最后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韩国学校将原告的学费退回,导致原告出国留学的梦想破灭,原告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原告及原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用、毕业证认证费用、体检费用、材料复印邮递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作公证书的英文翻译版本中,存在笔误译错是事实,但原告据此认为韩国大使馆因为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的英文翻译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拒绝了原告的出国留学签证申请,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向韩国大使馆提出出国留学签证申请、韩国大使馆拒绝签证的原因是公证文书错误所致。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损失20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