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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能否办理抵制以色列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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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01:11
导读: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你处京司公(1996)33号《关于能否办理涉及有损我国与以色列国关系的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为使上海远洋运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1996)33号《关于能否办理涉及有损我国与以色列国关系的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收悉。

  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为使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能够在阿拉伯国家港口挂靠,应国外要求,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事,经研究并商外交部领事司,我们认为,考虑到中以友好关系,现不宜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但是,为了不妨碍当事人在阿拉伯国家进行正常的经贸活动,可在不影响中以关系,不对今后做出保证的前提下,在此类声明书中采用“与以色列无商业往来”等变通措辞,然后由公证处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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