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本市自2000年下半年起在市公证处等6家单位试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两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对提高公证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保证公证质量,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和加强公证处内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关于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公证机构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为规范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推行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试点工作经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证机构实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应当制订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规定主办公证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聘任和解聘程序,以及对主办公证员办证质量的监督保证措施。
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实施方案应当报市、区县司法局备案。
二、主办公证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证员中聘任:
(一)品行良好,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或者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并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资格;
(三)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有丰富的办证经验,能全面履行公证员职责,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并能指导他人办理公证事务;
(四)办证质量良好,近3年内未出具错证;
(五)公证机构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聘任主办公证员应当由公证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公证机构考核并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协议应当载明主办公证员的职责权限,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的范围。
公证机构应当于签订主办公证员聘任协议前将拟聘任人员名单在公证处内进行公示,并于签订聘任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聘任协议报市、区县司法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行使主办公证员职责。
四、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对主办公证员办结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发现错证的,应视情予以处理。情况严重或出具假证的,应解除主办公证员聘任协议。
被解除主办公证员聘任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在解除主办公证员聘任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区县司法局备案。
五、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主办公证员业务档案,登录对主办公证员办结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的质量抽查情况。抽查记录应包括被查公证书证号、案由及质量情况,并于年检注册时将抽查记录报市、区县司法局备案。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四月十四日
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