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诉讼费,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旦您胜诉了,您起诉时垫支的诉讼费,法庭就会判令被告支付。
而律师费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不管官司输赢如何,原告请律师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请律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享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除外。凡是享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
律师代理费分三种收费方式:
(1)按件收费。对于一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通常按件收费。
(2)按标的额收费,根据司法局、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收费呈现阶梯状,比如10万以下部分一个收费标准,10-50万部分一个标准……以此类推,然后根据所委托案件标的额分不同部分收费,最后叠加。以上两种收费方式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规定不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标准执行。
(3)风险代理。风险代理分两种,一种全风险代理,委托之处不收取代理费用,案件胜诉或执行款到账后结算,具体根据双方协议规定执行。代理费通常为标的额的20%-30%;另一种半风险代理,即委托之时收取部分费用,案件胜诉或执行完毕之时依约定比例收取剩余部分代理费,这种代理方式比照全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较小。
(一)、第一类是双方约定的情形
1、在合同纠纷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曾订立过与案件争议相关的文书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那么在起诉或仲裁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但是这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定这样的文书内容时,相应条款必须明确写明是“律师费”,而不能以“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合理费用”等一言概之,因为如此笼统的约定,在法律上均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法院对这类约定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若协议中没有明确是“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往往是不作处理的。
(二)、第二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案件或情形中,是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9、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这一规定取消了先前规定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超过胜诉金额10%的硬性规定,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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