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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22版)

2021-10-2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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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照争议标的额,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收取办案手续费500-2000元

  1~10万元(含10万元)                5%~-6%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4%~-5%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2%~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                    0.5%~1%

  (三)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500?3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三)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1000元 ~3000元/件;

  (二)起诉阶段:1000元 ~4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2000元 ~6000元/件;

  (四)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1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五)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按诉讼标的收费;

  (七)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案件

  (一)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二)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可以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page]

  (四)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

  (一)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二)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

  七、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八、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在每工作小时按50-1000元标准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其他

  (一)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5倍。

  1、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4)经地市级以上律师协(分)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2、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地市级以上的律师协(分)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执行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国家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减收取。

  十、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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