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如果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的销售者因自己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的销售者因出售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造成使用者、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上述产品造成使用者、消费者因此而发生修理、退货、更换或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还应当接受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