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向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是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该产品的质量责任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造成的,由此而造成消费者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应当由销售者承担,如果生产者先行对消费者作出了赔偿,则销售者应当向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对销售者的特殊规定,即销售者不能指出该产品的进货渠道,由该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 明确销售者必须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它要求销售者进货的渠道要符合规定,凡是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进货,不准流入市场,谁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二﹑ 如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产品的销售者负有指明生产者或者供货人的义务。这其实也是对销售者作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如果发生了产品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指明了生产者﹑供货人,能证明自己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出售的质量缺陷产品,则可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反之,则可认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人串通一气制假﹑售假,销售者不但要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制假﹑售假的行政处罚。
三﹑ 在产品的销售活动中,消费者的损害必定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决不能因销售者不履行指明产品质量缺陷的义务而逃避赔偿责任,也决不能因此而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是法定﹑是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产品质量缺陷﹑是因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