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人身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负何种责任?
【解答要点】
发生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受害者有权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起诉,被起诉者对受害者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消费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