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该项条款的违法行为
处罚程序:
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立案批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移送公安(必要时)→处罚告知→听证(需要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需要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