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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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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2:40
导读: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规定为本文出题发布时间:2008-12-511:33:55作者:信息来源:互联网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产品的外观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规定

  为本文出题发布时间:2008-12-5 11:33:55 作者: 信息来源:互联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产品的外观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

  2.包装分类

  按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品种分为:

  瓶(包括塑料瓶、玻璃瓶);

  盖[包括外盖、内盖(塞、垫)];

  袋(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

  软管;

  盒(包括纸盒、塑料盒、铁盒);

  喷雾罐;

  锭管(包括唇膏管、粉底管);

  化妆笔;

  外盒包装(包括花盒、中盒、大箱);

  其它。

  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产品包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毒、安全。

  3.1瓶

  3.1.1瓶身完整、平稳端正、光滑,厚薄基本均匀,不得有冷爆、裂痕,无明显疤痕、变形。

  3.1.2瓶口端正、光滑,不得有毛刺(毛口),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端正。

  3.1.3瓶内外洁净。

  3.1.4瓶与盖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现象。

  3.2盖

  3.2.1内盖

  3.2.1.1完整、光滑无变形,洁净,无尘土、油污等。

  3.2.1.2与瓶及外盖配合良好,不得漏放.

  3.2.2外盖

  3.2.2.1端正、光滑,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及爆裂现象,色泽均匀,不得迁色,与准样品一致。

  3.2.2.2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

  3.2.2.3加有电化铝或烫金的应均匀完整,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2.2.4翻盖类外盖翻起灵活。

  3.2.2.5盖与瓶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等现象。

  3.3袋

  3.3.1不得有皱纹、划伤、空气泡,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3.2封口要牢固、端正,不得有开口、穿孔、漏膏(液)等现象。

  3.3.3复合袋复合牢固,镀膜均匀。

  3.4软管

  3.4.1管身光滑、整洁、厚薄均匀,无明显划痕,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3.4.2封口要牢固、不得有开口、皱折等现象。

  3.4.3盖应符合3.2规定要求。

  3.5盒

  3.5.1盒面光滑、端正,不得有明显露底划痕、毛刺(毛口),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3.5.2开启松紧并适宜,达到4.2试验要求。

  3.5.3盒内镜面、内容物与盒粘结牢固,镜面映像良好。无露底划痕及破损现象。[page]

  3.6喷雾罐

  3.6.1罐体平整,无锈斑,焊缝平滑,主要部位无明显划伤,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3.6.2卷口平滑,不得有裂纹和变形。

  3.6.3盖应符合3.2要求。

  3.7锭管

  3.7.1管体端正、光滑,不得有明显划痕,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3.7.2管体配合松紧适宜,应保证膏体正常旋出或推出。

  3.8化妆笔

  3.8.1笔杆应光滑、端正,笔杆不开胶,油漆不开裂。

  3.8.2笔套表面光洁,松紧合适。

  3.8.3标志应完整,字迹清晰。

  3.9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及合格证。

  3.9.1印刷商标应图案端正,套色分明,字迹清晰、牢固。

  3.9.2商标要贴牢固,不得歪斜、漏贴、倒贴、错贴,贴实后不3.10.10尧翘角、不翘边。

  3.9.3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3.9.4盒头(贴)印刷字迹、图案清楚。

  3.9.5合格证印刷字迹、图案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号等标记。

  3.10外盒包装(花盒、中盒、大箱

  3.10.1花盒

  3.10.1.1花盒应与中盒包装配套严紧。

  3.10.1.2花盒应洁净、端正、平整,无皱折、缺边、缺角现象。

  3.10.1.3花盒的粘合部位粘合牢固,无粘贴痕迹、开裂及相互粘边连现象,色泽均匀,与标样一致。

  3.10.1.4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盒盖盖好。

  3.10.1.5产品的花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商标、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

  3.10.2中盒

  3.10.2.1中盒应洁净、端正、平整。

  3.10.2.2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3.10.2.3盒头(贴)应端正、清楚、完整,并有品名、数量、厂名等标志。

  3.10.3大箱

  3.10.3.1大箱应洁净、端正、平滑,封箱牢固。

  3.10.3.2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3.10.3.3大箱外的标志应清楚、完整,位置适中,并有品名、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规格、数量、毛重、体积、出厂日期、注意事项等标志。

  3.11其它

  3.11.1泵式喷雾罐,应符合3.1和3.6中相应的规定要求。

  3.11.2对产品的保质期标注,其产品质量三年以上不出现问题的可以不注明。

  3.11.3执行的标准号应标注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page]

  4.试验方法

  4.1目测与标准比较应达到规定要求。

  4.2盒类产品松紧度试验。

  4.2.1瓶装产品容量允差幅度规定

  样品不可用手指强行剥开,捏住盖边,底不自落为试验合格。

  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丽源公司、北京日用化学三厂、北京丽源日用化学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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