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 包 玮(A角)、刘建华(B角)
[联系方法] 0571--85023573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省局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评审、整改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取计量认证费用1200元、证书费10元。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令)
5、《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3、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4、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递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计量认证申请材料
2、受理。资料审查
3、现场评审(包括现场试验、不符合项整改和审查评审资料)
4、审批认可
5、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