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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能否发放产品质量合格证

2019-04-01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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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经常看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店的产(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时,最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发放产品质量合格证。比如,某某企业(或商店)的

我们经常看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店的产(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时,最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发放产品质量合格证。比如,某某企业(或商店)的某某型号(商标)的产品(或商品),经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符合某某标准的要求,从而发给一份注明有效期的合格证。但是,往往会出现刚刚拿到合格证的产品(即在有效期内),或者说就是同样一批产品,在另一个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被抽样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品,这种迥然不同的结果,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据了解,调查担任质量检验部门各项检验程序与数据都是正确无误,而两地的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样方法也相同,都是随机抽样,没有外加的人为因素。这是为什么?笔者认为问题就是出在如何确定产品的合格上,质量监督部门应不应该给抽样检验样品符合标准的产品发放质量合格证?
所谓的合格,在GB/T19000中合格的定义是: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我们可简单地理解为满足规定的要求,这个规定的要求对单件产品来说,就是符合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或预先规定的某些要求;如果对整批产品(总体)来说,就应确定用什么来衡量这批产品的好坏,要有一个质量水平P0指标。对于单个产品不管在哪里检测,只要根据标准检测而不是人为故意做假,其结果一定是一致的,即使有差异也是非常有限的,应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绝不会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然而对于整批产品(总体)来说,判定合格与否,不是以单个产品的技术指标,而是是否符合预先规定的质量水平P0(即该批中允许最大的不合格品数)。如果该批中的不合格品数大于规定的质量水平P0值,该批为不合格;小于规定的质量水平P0值,该批为合格。然而,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全部检验,只能通过抽样方式,抽样检验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抽样的样品都存在合格与不合格的可能。因此,抽取的样品质量合格与否,不能与被监督整批产品(总体)的合格与否简单地等同起来。
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希望在质量监督检验时,凡是被监督的整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P符合质量水平P0,应判该批为合格批,凡是达不到质量水平P0,应判为不合格批。


即P≤P0时,Pa(p)=1判该监督整批产品(总体)为合格;P>P0时,Pa(p)=0 判该监督整批产品(总体)为不合格。这种监督只有在对整批产品(总体)实施100% 检验,并且检测没有出现误差时才能实现,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的质量监督检查都是采用抽样检验方法,用抽取样品的合格与否来推断被监督整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P。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用样品的检测结果来尽量准确地评判整批产品(总体)质量水平P的问题。对被监督的整批产品(总体)来说,以抽样的方式进行检测判定就会存在判错可能,即把实际为合格总体,抽样检验判它为不合格,称为弃真错误,犯弃真错误的概率称为弃真概率,记为α;把实际为不合格总体,抽样检验判它为合格,称为存伪错误,犯存伪错误的概率称为存伪概率,记为β。也就是说只要是抽样,不管抽样样品数量是多少,对整批产品(总体)的评判这两种错误都有可能存在,而且是消除不了的。在质量监督检查中要使这两种错误降低,必须大幅度地提高抽样的数量,这样做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因此,根据质量监督性质、要求以及目的,为了保证对不合格总体的判定的准确性,我们放弃了对存伪概率的要求,对弃真概率进行控制,即现行的质量监督抽样判定不合格的弃真概率α定为0.05(即5%), [page]
例如;设某批产品的总量大小为N件,其中有不合格品数为D件,不合格品率P=D/N%,如果从该批总量中随机抽取样本n件,在用(n:r)抽样方案出现不合格品数为d(<r)时。它的通过合格接收概率为:
P(p)=CCC=CCC (1)
公式左边:Pa(P)表示样品中出现小于r-1件不合格品的概率;
公式右边:C或C表示从总量的不合格品pN或D中抽出d件不合格品的组合;C或C表示从总量的合格品N-D抽出n-d件合格品的组合;C表示从总量为N的产品中抽出样本为n的组合。
通过公式(1)计算出抽样方案为(2;1)时在各种不合格品率下合格通过的概率,如表1:
不合格品率%
1.0
1.5
2.5
4.0
6.5
10
20
30
40
50

(2;1)方案
0.980
0.970
0.951
0.922
0.847
0.810
0.640
0.490
0.360
0.250

如果监督部门规定产品质量水平P0=2.5%,在实际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时,对被监督总体实际质量水平P小于2.5%而被判定为不合格所犯最大的弃真概率α不到0.05(即<5%),也就是说不能通过监督检查的总体,监督部门可以有95%的概率判定该总体为不合格总体;对被监督总体实际质量水平P大于2.5%,比如不合格品率P=4.0%,用(2;1)抽样方案进行监督时合格通过概率高达92.2%,大部份被监督的总体都能通过(2;1)抽样方案,即使不合格品率P高达30%,还有一半通过监督检查。所以,监督抽样样品检验合格不等于该批被监督总体就符合规定的质量水平P0,只能说未发现该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如果通过(2;1)抽样方案(其他抽样方案也一样),质量监督部门就给该批产品发放合格证,显然是不妥当,也是不严密、不科学的。这样势必会造成同样一批产品,在一个地方被抽样检验后判定为合格品,到了另一个地方被抽样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品的现象。
那么,提高对被监督总体抽样的数量是否就可以避免发生这种现象呢?答案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减少那种监督结果迥然不同现象的发生。我们用(13;2)、(32;3)、(50;4)、(80;5)等抽样方案进行质量监督时,通过公式(1)计算发现在各种不合格品率中各种抽样方案的合格通过概率是不一样的,如表2:[page]
不合格品率%
1.0
1.5
2.5
4.0
6.5
10
20
30
40
50

(13;2)方案
0.933
0.984
0.950
0.907
0.795
0.621
0.234
0.064
0.013
0.002

(32;3)方案
0.996
0.988
0.955
0.865
0.654
0.367
0.032
0.001
0.000
0.000

(50;4)方案
0.998
0.993
0.964
0.861
0.590
0.250
0.006
0.000
0.000
0.000

(80;5)方案
0.999
0.993
0.950
0.784
0.399
0.088
0.005
0.000
0.000
0.000

以规定质量水平P0=2.5%为例,从表中我们发现存伪概率β,随着抽样数量的增加而降低。比如,实际不合格率P=6.5%,监督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从2件提高到80件,存伪概率β从87.4%下降到39.9%。换言之,抽样数量的增加,而通过质量抽样监督的总体,则以比较高的概率认为该监督总体是合格总体,样品数量越多这个概率越高,但也不能确定该总体就是合格总体。因此,在质量抽样监督检查中,检验样品为合格者是不能发放产品质量合格证,即使增加抽样数量,也不要发放合格证为好。
总之,由于质量监督的性质所决定,它主要是着重寻找不合格总体,发现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店的产(商)品的质量问题,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产(商)品的质量情况,以便对不合格的企业或商场进行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而证明被监督总体是合格总体不是开展质量监督的真正目的,其真的目的是通过暴露问题发挥惩戒和威慑的机制,促使生产企业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商店认真把好进货验收关,从而全面提高该类产(商)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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