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2月7日,磐石市姜先生在河南街某食品超市花36元购买一箱某品牌纯牛奶,生产日期:2013年1月29日;保质期:避光条件下,常温封闭保存45天。姜先生回家后,将该牛奶存放于自家储藏室内,每天给孩子喝1袋,喝了其中的6袋,2013年2月14日晚孩子出现呕吐现象。姜先生以为是牛奶太凉所致,于是将一袋牛奶倒入碗中,准备热一下,再给儿子喝,倒出后,发现牛奶中混有黑色细沙状异物,而后又打开3袋,每袋中都有黑色细沙状异物。
【评析】磐石市消协副秘书长李国锋介绍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工商部门责令经营者立即召回已经售出的该品牌同一批次的纯牛奶,并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