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兰州市医疗保险局获悉,即日起,兰州市2008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将由原来的7月份调整到今年1月份开始。具体的标准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进行核算;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照60%计算。同时,从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标准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