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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2019-03-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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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已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有许多进步和亮点,比如加强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惩罚力度、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以及支付保障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

  已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有许多进步和亮点,比如加强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惩罚力度、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以及支付保障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一些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对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问题没有涉及,而这是整个工伤处理环节中的头等大事。

  如果有了这项制度,将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同样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使自己得到及时治疗。

  治疗不及时落下残疾不在少数

  王建(化名)是记者采访过的一位受了工伤的农民工,现在他已回农村老家休养。因为没钱,他截了肢的左腿至今没有安装假肢。才30多岁的他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原本高大健壮,现在却几乎干不了农活。

  三年前,王建在云南省昆明市市郊的一个工地干活时,大腿被石头砸成重伤。老板在将他送到医院后只交了一次抢救的钱,连手术费都不肯为他出。王建没有工伤保险,他自己又没钱,只好在时断时续的治疗中硬捱着,王建的妻子一趟趟去求老板,希望他能发善心出钱为丈夫动手术,却每次都遭到拒绝。

  在一位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万般无奈的王建开始通过打官司向老板要手术费,但打官司同样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根本就救不了急。由于拖得太久,王建的腿伤引发了骨髓炎,在经历了一年多病痛的折磨后,王建还是不得不选择了高位截肢。“如果一开始老板就肯出钱为我做手术,我这条腿肯定能保住。”王建对记者说。

  “农民工从事的很多工作都属高危行业,他们中受工伤的最多。据我们了解,农民工受伤后老板不闻不问的不在少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这导致受伤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很多农民工病情本来没那么重,结果由于治疗不及时,出现很多并发症,病情恶化,最终落下残疾,有的甚至因此失去了生命。

  出不出钱治病完全凭老板良心

  实际上,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但在现实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不少单位并不执行。

  据佟丽华介绍,这一规定难以得到执行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绝大多数不愿为职工治病的单位都没为职工上工伤保险。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page]

  “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都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国家不管、用人单位推托,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了受伤的农民工身上。”佟丽华说。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他们工作站受理的工伤案件中,有90%以上的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经常会使那些受了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值得欣慰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条例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而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能保障所有职工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尤其是那些既没有工伤保险,又得不到单位配合,长期做不了工伤认定的职工。现实情况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给不给治,全凭老板的良心。”时福茂说。

  应增加条款确保工伤职工治疗

  “实践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事前不守法,事后守法的往往也很少。受伤的工人大多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等待通过诉讼追讨工伤费用。”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于欣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对用人单位良知的高估最终会以劳动者权益受损为代价,应当增加更有保障的条款确保工伤职工的治疗。

  实际上,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有了工伤医疗费先行垫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偿。”

  这些规定将使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得到根本保障。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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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前期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具有紧迫性。”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而且相对于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行政职权,救济手段也更多、更为便捷。因此,确立工伤医疗费的垫付制度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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